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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

作者:时间:2018-09-07点击数:

第一章  总则

 第一条 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加强物资管理工作,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损坏和丢失,确保教学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,结合我系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 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,均应赔偿。在考虑赔偿轻重时,要根据具体情节、不同对象、物资性质、本人一贯表现、事后的认识态度及损坏的价值大小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,则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、一部分或免于赔偿。

    第三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不同资金来源购置的,产权归我系所有的一切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。

第二章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

第四条 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,应全额赔偿:

    1.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;

    2.未经批准擅自动、用、拆设备器材,导致损坏;

    3.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;

    4.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。

    第五条 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指导教师证实,可不赔偿:

    1.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确属难以避免的;

    2.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接近损坏程度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
    3.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
    第六条  属于下列情况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:

    1.一贯遵守制度、爱护设备器材,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;

    2.事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;

    3.在义务劳动过程中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失。

    第七条  私自从实验室将仪器设备器材带出,造成损失和丢失的,按原价值的十倍赔偿,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处分。

    第八条  赔偿金的处理:

    1.赔偿金由实验教师收款,交实验室管理,由系领导审批支配。

    2.赔偿费只限于修理仪器设备,购置实验器材及其它实验室工作开支。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 青海师范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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