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加强物资管理工作,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损坏和丢失,确保教学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,结合我系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,均应赔偿。在考虑赔偿轻重时,要根据具体情节、不同对象、物资性质、本人一贯表现、事后的认识态度及损坏的价值大小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,则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、一部分或免于赔偿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不同资金来源购置的,产权归我系所有的一切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。
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
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,应全额赔偿:
1.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;
2.未经批准擅自动、用、拆设备器材,导致损坏;
3.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;
4.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。
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指导教师证实,可不赔偿:
1.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确属难以避免的;
2.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接近损坏程度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3.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:
1.一贯遵守制度、爱护设备器材,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;
2.事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;
3.在义务劳动过程中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失。
第七条 私自从实验室将仪器设备器材带出,造成损失和丢失的,按原价值的十倍赔偿,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处分。
第八条 赔偿金的处理:
1.赔偿金由实验教师收款,交实验室管理,由系领导审批支配。
2.赔偿费只限于修理仪器设备,购置实验器材及其它实验室工作开支。
青海师范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
2018年9月